公房承租人能否出租房屋

更新时间:2025-06-10 11:56:58

公房承租人能否出租房屋

目前建设部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根据这条规定,个人是不可以将共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攻防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供房租给个人,每个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租赁关系,但建设部门有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是可以依据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以及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分析两项规定后一个规定对于出租公房问题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个人将所租用的供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公有居住用房承租户名的变更,要满足两个条件:

(1)和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一年,此为先决条件,如果不是共同居住人,那么不能享有承租权;

(2)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既是共同居住人在本市要常住户口,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该协商一致,确定房屋承租人。

法律依据: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

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

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

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

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岁及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

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条件办理。

公房承租人能否再出租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是不可以将公有住房进行出租的。公家将公房分配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出租给个人。每个月个人需要向国家交一定的房租,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但此时又颁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对公房出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原则上如果个人将所作用的供房出租,前提需要经过国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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