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产生的原因
1、需求决定了供给:每个人难免会遇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例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工作培训费用等等,虽然资金缺口不大,但在短时期内就是无法拿出这笔钱。在网络安全性逐渐提高的情况下,网络借贷中介的出现成为必然。
2、借贷自由,流程简单、快捷: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按期还款的“一站式”服务。
3、新的理财途径。相对于股市、不动产、黄金等其他投资品种来说,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条件和平均年收益率10%~20%,最高可达近30%的丰厚投资收益;而且,投资的门槛低,这就对那些手上资金不多而又想投资的个人来说很有吸引力。
网络借贷业务由谁监管
网络借贷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网络借贷的合法利率是多少
网络借贷的合法利率的规定如下:
1、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按当事人意愿。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但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网络借贷业务由什么负责监管
网络借贷业务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会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业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等工作,至于银保监会主要是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的网贷不正规或有违规操作,可以拨打相关的热线,向以上两个部门进行投诉。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金融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有: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