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可否适用
公司法解释四适用,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公司法第二十条怎样理解
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的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正当的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还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时,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结合我国公司实践的实际需要,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及其股东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仕。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高管义务主要有什么
公司法高管的义务如下:
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但是公司高管主观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仍应受到处罚。即可能受到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的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有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