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06-04 11:05:19

婚外情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婚外情的表现形式有:

1、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2、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3、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方有婚外情可以要求赔偿吗

对方有婚外情可以要求赔偿,但是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对方有了婚外情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不大。

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

(1)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

(2)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3)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

(4)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

(5)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此类情况发生在自己家里的话,可以拍照或者录像,但如果发生在其他场所,拍照或录像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一般不予采纳。

婚外情生子怎么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四)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五)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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