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议
 更新时间:2025-06-07

基本解释

(1).众人的意见。多用于群臣百官。 南朝 梁 沉约 《授萧惠休右僕射诏》:“入副朝端,僉议斯在。” 唐 白居易 《中书舍人韦贯之授礼部侍郎制》:“仪曹之选,僉议所归。”《资治通鉴·唐玄宗开元六年》:“﹝ 宋璟 ﹞又奏:‘大理卿 元行冲 素称才行,初用之时,实允僉议;当事之后,颇非称职,请復以为左散骑常侍。’”
(2).共同商议。《宋史·胡銓传》:“ 檜 之遂非愎諫,已自可见,而乃建白令臺諫、侍臣僉议可否,是盖畏天下议己,而令臺諫、侍臣共分谤耳。”《续资治通鉴·宋太祖乾德三年》:“先是 全斌 受詔,每制置必与诸将僉议,因是虽小事亦各为异同,不能即决。”

字义分解

读音:qiān

[qiān]

众人,大家。 ◎ 全,都。 ◎ 古同“签”。

读音:yì

[yì]

意见,言论:议论。提议。建议。 ◎ 讨论,商量:商议。会议。协议。议案。议决。议价。 ◎ 评论是非,多指责备:非议。恐招物议。 ◎ 旧时文体的一种,用以论事说理或陈述意见:奏议。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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